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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PPWR 懶人包:台灣出口商必看,2026年歐盟包裝新規 131 個問題一次解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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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《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條例》(PPWR,Regulation (EU) 2025/40)已於 2025 年 2 月正式生效,一般適用日期為 2026 年 8 月 12 日。距今不到五個月,許多台灣製造商、品牌商與出口商仍對 PPWR 的具體義務感到困惑。

2026 年 3 月,歐盟委員會環境總署(DG ENV)發布了官方 PPWR FAQ 文件(共 19 章節、131 題),首度以問答形式釐清法規細節。本文整理其中最關鍵的問題,幫助台灣企業快速掌握合規重點。
 

PPWR 是什麼?與舊版 PPWD 有什麼不同?

PPWR(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)取代了實施近 30 年的舊指令 PPWD(Directive 94/62/EC)。從「指令」升級為「條例」,代表 PPWR 無需各國轉換立法,直接在全歐盟 27 個成員國具有法律效力。

核心變化包括:強制可回收性設計要求、塑膠再生料含量最低比例、EPR(延伸生產者責任)制度統一化,以及 PFAS 與重金屬的包裝用料限制。
 

哪些企業需要遵守 PPWR?

只要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包裝的產品,不論企業位於歐盟境內或境外,均受 PPWR 約束。對台灣廠商而言,以下三種角色最為常見:

製造商:對包裝的永續性設計與標示要求承擔主要法律責任。

進口商:將非歐盟包裝產品引入歐盟市場,須確保產品符合 PPWR 要求,並得視情況承擔製造商義務。

品牌商(委外製造):以自有品牌名義將產品投放歐盟市場,視同製造商。

PPWR 最常被問到的 10 個問題

Q1:PPWR 什麼時候開始強制適用?

一般適用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12 日。但不同義務有不同的生效時程:可回收性與再生料含量要求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;押金回收系統(DRS)目標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計算;EPR 統一報告格式最遲須於 2029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首次申報。

Q2:PFAS 限制適用範圍是什麼?

PPWR Art. 5(5) 規定,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含量限制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生效。限制適用於整個包裝單元,包含油墨、亮光漆與黏合劑,且不區分故意添加或非故意存在的 PFAS。

Q3:非食品包裝也受 PFAS 限制嗎?

Art. 5(1) 的一般有害物質(SoC)最小化義務,以及 Art. 5(4) 的重金屬限制,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所有包裝,不限食品接觸。PFAS 的特定濃度上限則目前僅針對食品接觸材料。

Q4:台灣廠商需要在每個歐盟國家個別登記 EPR 嗎?

是。作為非歐盟廠商,須在每個銷售目標國的 EPR 國家登記冊完成登記,並委任具有當地登記資格的授權代理人(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)。授權代理人必須為歐盟境內法人,能代為承擔生產者義務。

Q5:EPR 微型企業有豁免嗎?

沒有一般性豁免。但每年投放量不足 10 噸的小型生產者享有較少的報告義務。若製造商為微型企業,且包裝供應商設於同一成員國,則由供應商承擔生產者義務。

Q6:2026 年前已上市的包裝是否可以繼續銷售?

是。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合法投放市場的包裝,一般可繼續留在市場流通。但可重複使用包裝的截止日為 2025 年 2 月 11 日,需特別注意。

Q7:複合包裝如何判定?

若非主要材料的其他材料總重量超過包裝單元總重量的 5%,即構成複合包裝。油墨與黏合劑不計入此計算。複合包裝在回收目標計算時,須依包裝單元中所有材料的重量比例分別計算。

Q8:可回收性評估由誰負責?

由製造商自行進行評估,並在投放市場前納入 Annex VII 技術文件。各國市場監管機關將依國家計劃進行稽查,違反者依 Art. 68 承擔罰款。

Q9:PPWR 的包裝最小化要求何時生效?

Art. 10 的包裝最小化義務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。2029 年底前,舊版 PPWD 基本要求及 EN 13428 標準繼續有效。受歐盟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包裝,或 2025 年 2 月 11 日前已獲商標或設計保護的包裝形狀,可申請豁免。

Q10:同一批包裝在不同歐盟國家銷售,需要分別申報 EPR 嗎?

是。製造商僅須聯繫其首次投放市場的成員國主管機關;但分銷商須通知其服務的各目的地成員國主管機關。若透過線上平台銷售,平台可代為支付 EPR 費用,但不能代替生產者執行登記與申報義務。
 

2026 至 2030 年關鍵時程一覽

2026 年 8 月 12 日:PPWR 一般適用日,有害物質限制、製造商義務、進口商義務、標示基本要求全面生效。

2028 年 2 月 12 日:強制可堆肥包裝(茶咖啡袋等)生效;包裝中有害物質的數位標示要求。

2029 年 1 月 1 日:押金回收系統(DRS)90% 分類收集目標開始計算;一次性塑膠飲料瓶與金屬飲料容器強制納入 DRS。

2029 年 6 月 1 日:EPR 統一格式首次申報截止日(申報前一完整日曆年度數據)。

2030 年 1 月 1 日:塑膠再生料含量最低比例生效;包裝最小化與空間比例要求生效;可回收性設計(DfR)授權法規全面適用。


台灣廠商最容易忽略的三個盲點

第一,授權代理人不等於一般貿易代理商。PPWR 的授權代理人須具備歐盟法人資格,並能在當地 EPR 登記冊登記,這是一般物流或報關行無法提供的服務。

第二,PPWR 不只管塑膠。玻璃、紙板、金屬、木材等所有材質的包裝均受規範,只是不同材質的再生料含量要求與回收目標有所差異。

第三,技術文件不能等到被查才準備。PPWR 要求製造商在產品投放市場前完成 Annex VII 技術文件,包含合規評估、有害物質聲明與可回收性評估,需提前建立系統性文件管理流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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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C Zeelandia Consulting 如何協助台灣廠商?

ZC Zeelandia Consulting B.V. 為設立於荷蘭阿姆斯特丹的歐盟合規顧問公司,具備歐盟境內法人資格,可作為台灣及亞洲廠商的 PPWR 授權代理人,直接代為執行 EPR 登記與申報,這是境外顧問公司無法提供的服務核心。

服務範疇涵蓋 PPWR 合規差距分析、包裝材料清單建立、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準備,以及多國 EPR 登記代理。ZC 同時提供 Smart Compliance Hub 線上工具,協助企業持續追蹤 PPWR 及其他歐盟法規動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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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據 Regulation (EU) 2025/40 及歐盟委員會 DG ENV Unit B01 PPWR FAQ(2026 年 3 月,KH-01-26-006-EN-N)撰寫,提供資訊性參考,不構成法律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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